关于印发《宿州市院士(专家)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科才〔2026〕3号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院士(专家)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2月25日
宿州市院士(专家)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宿州市院士(专家)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创新中心的运行质量和水平,引进院士、专家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聚融汇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团队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助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建设原则,引导国内外院士(专家)团队向宿州市集聚。
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见附件);“专家”是指省部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第一完成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创新平台主任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国家及省部级领军人才,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满8年,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人才。
第三条 承建单位应是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创新中心,应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等。
第四条 按照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创新中心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创新中心承建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创新中心的登记备案、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高校院所、市及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创新中心科研条件、研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承建单位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体。
第八条 创新中心工作内容:
(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团队开展技术咨询,实施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的创新成果,协同开展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深化产学研协同合作。
(四)与院士(专家)团队联合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五)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创新活动。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创新中心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团队在创新中心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保障。
(二)承建单位战略发展方向与院士(专家)团队研发方向相吻合。与相关领域院士(专家)团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承建单位有稳定且具有相当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同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其中承建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与院士(专家)团队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1。
(五)建有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可优先申报备案。
(六)规范创新中心名称,统一为“承建单位全称+宿州市院士创新中心”或“承建单位全称+宿州市专家创新中心”。
第十条 承建单位需提交创新中心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宿州市院士(专家)创新中心申请表》,其中包括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院士(专家)团队情况等。
(三)承建单位与院士(专家)团队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项目)、经费、合作期限和院士(专家)全职在创新中心工作时间等。
(四)签约院士(专家)团队携带科技成果、在研科技项目以及科研基础条件等材料。
(五)院士(专家)资质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后,承建单位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开展社会信用记录核查。
(三)市科技局对创新中心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
(一)信用建设。信用制度建设、信用风险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
(三)科技成果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创造应用情况。
(四)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新场景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五)人才培养。主要指院士(专家)团队在创新中心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
(六)其他标志性成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发布通知后,承建单位提交绩效评价申报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汇总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审核材料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评价等级建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院士(专家)创新中心备案。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奖补资金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经费使用情况依法依规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奖补资金用于创新中心相关支出。
第六章 诚信监督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创新中心登记备案资格,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资格。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四)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市科技局2024年9月9日发布的《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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