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通济”创新联合体组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5 11:00 编辑:宿州市科技局 来源:宿州市科技局 阅读: 字号:

宿科合〔202551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通济”创新联合体组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宿州市“通济”创新联合体组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1114

 

 

宿州市“通济”创新联合体组建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壮大科技创新攻坚力量,落实《安徽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试点工作指引》有关精神要求,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等多链协同发展,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州市“通济”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由企业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牵头,以解决相关产业链发展需求为目的,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成的体系化、任务型协同创新组织。联合体旨在集聚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同的创新体系,围绕国家战略和宿州市产业发展需求,集中力量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在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过程中系统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产业链发展能级。

第二章  组建方式

第三条  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一般为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综合实力、科研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较为突出。

第四条 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近3年每年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或近3年每年R&D经费支出不少于5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需近3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丰硕的科研成果和完善的创新管理制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科研基础扎实,在产业标准、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居于较为突出,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

第五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作为牵头单位的,原则上应为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能够基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攻关需求,开放共享创新资源,集聚高校院所、企业等多方主体,通过资源导入、任务延伸、目标升级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

第六条  共建单位与牵头单位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能够与牵头单位或其他成员单位优势互补。共建单位为企业的,应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鼓励各类型创新主体参与;共建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的,应在相关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优势地位,能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科研支撑。共建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

第七条  联合体运行前,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应共同签署《宿州市XXX(产业领域名称)“通济”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建设目标、组织机构、攻关方向和各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联合体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和分配机制,包括对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等,从而促进成员的利益与联合体的整体利益紧密结合,推动联合创新活动持续开展。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建立牵头单位向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共建单位向牵头单位负责的责任体系,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对牵头单位充分授权,压实抓总责任。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凝练重大任务、规范项目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科研诚信监督等内容,对所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拥有技术路线制定权、攻关任务分解权、参与单位决定权和项目资金分配权。联合体共建单位应根据技术攻关任务需要,广泛调动各类科研团队和创新平台资源参与任务攻关,形成“核心+网络”的科研组织模式,带动相关知识、技术的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发挥创新主体出题者作用,从产业链的紧迫需求和长远发展出发,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从“关键技术、示范应用”层面,按照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应用导向,凝练提出需要解决的需求难题,确定联合体的攻关方向和任务。攻关任务应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和时间节点,能够有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联合体应积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

第十条 联合体应充分整合成员单位的人才、技术、资金、科研设施等创新资源,共同建设研发设计、公共实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平台,实现各成员单位创新资源开放和共享。联合体应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与交流,举办技术研讨、成果路演、产学研对接等活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创新能力。对涉及高污染等法律法规禁止领域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遵循市场化原则,发挥政府平台作用,探索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协调各方力量进行联合创新的新组织形态,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人才活力激发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联合体要定期分析所在产业发展现状和不足,提出意见建议或形成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联合体按照集中申报的方式组织建设。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每年由宿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牵头,会同共建单位制定相关申报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以牵头单位为主体申报。

2.审核推荐。牵头单位所在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初审和推荐。

3.综合评审。宿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对推荐的申报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评审和现场勘察,提出拟立项支持名单,提交宿州市科学技术局会议研究。经研究及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支持范围。联合体名称为“宿州市XXX产业领域名称)“通济”创新联合体”。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十三条 支持我市创新联合体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攻关,对通过认定的创新联合体给予研发项目经费支持。项目管理按照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协助指导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长三角和国家级创新联合体。协助指导联合体成员单位创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等创新平台。

第十四条  联合体需严格按照 “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统一的运行保障机制,每年围绕合作机制、资源整合、项目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向宿州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运行报告。加强对创新联合体绩效评估和项目评估,评估注重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重点评估对地方产业创新发展的贡献度。经评估后,对运行成效较差、未按协议履约的,项目执行较差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联合体称号。所承担科技项目予以结题处理,追回财政剩余资金。

第十五条  联合体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牵头单位可根据任务实施情况,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对创新联合体的共建单位和任务分配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宿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要强化对联合体的服务和指导,支持牵头单位在科技攻关目标凝练、联合体组建、科技项目实施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促进产学研用紧密协同,推动联合体建设取得实效。鼓励出台配套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涉及的政策文件有变化时,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