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宿科成〔2025〕34号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29日
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新团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综合服务的新型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各县区、园区应充分利用各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挥大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服务宿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宿州市备案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建立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可申请延期;
(四)管理团队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占80%以上,具有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政策、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五)设立种子资金,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小微企业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由3人(含3人)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流程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在网站上在线填报《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材料认真核实把关,并进行现场勘察,对评价内容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后盖章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省属、市管高校院所申报众创空间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众创空间批准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 责 任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与众创空间所属辖区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监督管理运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众创空间奖励政策按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同一主体仅享受一次市级众创空间奖励。
第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机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并依法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宿州市众创空间及申请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众创空间视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
1.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团队和创业团队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量(其中I类知识产权为加分项);
4.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5.众创空间创业导师及种子基金设置情况,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及获得投融资总额;
6.众创空间当年度开展各项活动场次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具体程序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在网站上在线填报《宿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申报书》,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对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材料认真核实把关,并进行现场勘察,对评价内容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后盖章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省属、市管高校院所申报众创空间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考评组开展评价;
(五)公布评价结果。市科技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