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聚核企业培育壮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科产〔2025〕14号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聚核企业培育壮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25日
宿州市聚核企业培育壮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纵深推进创新驱动引领产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聚焦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壮大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引领未来科技变革方向的聚核企业,为规范宿州市聚核企业的登记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聚核企业,是指在宿州市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能够有效整合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具有原始性创新和技术性创新能力,以高强度硬科技投入和硬科技产出,带动产业链创新升级,具有相当经营规模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聚核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聚核企业的推荐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四条 自愿登记为宿州市聚核企业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成立满3个会计年度,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近三年营业收入增速30%以上。上一年度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2.拥有市级(含)以上创新平台。
3.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或上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含)以上,连续两年研发费用增速达到5%以上;或上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4.拥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博士或高级职称人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拥有10件(含)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的所有权,或1件(含)以上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的所有权,或3件(含)以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所有权。
6.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条 宿州市聚核企业登记工作由宿州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采取网上填报登记的工作方式。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宿州市科技局发布通知。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登记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相关附件材料。
第七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对上报的企业申报信息及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至宿州市科技局并出具推荐函。
第八条 宿州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会议研究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宿州市聚核企业名单。
第四章 登记企业管理
第九条 宿州市聚核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宿州市科技局报送企业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包括企业财务数据、研发活动、创新成果、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等情况。
第十条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登记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聚核企业有效期为2年,从发布名单当年起计算,期满后需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聚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聚核企业登记。
(一)在登记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累计两年未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发现所属地区聚核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需及时上报宿州市科技局。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支持聚核企业牵头承担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等各类科技项目;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创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揭榜挂帅”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 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进科技金融融合工作,对聚核企业的融资、科技保险等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通过选派科技副总、申报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方式给予宿州市聚核企业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励宿州市聚核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
第十六条 鼓励聚核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25日,解释权归宿州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