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8 14:46 编辑:宿州市科技局 来源:宿州市科技局 阅读: 字号:

宿科〔202446

 

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原创和颠覆性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我市生命科学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经研究,制定了《宿州市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1126

 

宿州市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原创和颠覆性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我市生命科学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好我市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划布局、实施运行及管理,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面向我疾病防治需求,以提高我临床诊疗水平为宗旨,坚持“四个面向”,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相关领域临床诊疗水平较高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围绕重点诊疗病种及相关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诊疗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临床疾病诊疗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科技局负责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认定备案,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统筹中心的建设规划发展和体系布局。

负责中心的申报认定,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制定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中心建设运行管理。

)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服务。

第四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是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本地区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协助市科技局开展中心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中心依托的单位是中心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做好中心申报等相关工作,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中心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及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做好中心开展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统筹协调工作。

)负责跟踪监督中心运行管理和经费使用,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宿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临床医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应用设施,具备病例床位资源优势,在申报领域的临床医学技术诊疗水平处于内领先。有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能够为中心提供建设、运行和转化应用经费保障。

(二)拥有一定的学术水平、临床经验丰富,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医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团队,能够广泛开展内临床医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中心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

(三)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突出,近3年内,在申报领域取得一定的临床医学技术科研成果,申报领域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临床医学诊疗技术处于本领域较高水平

 中心申报、评审程序:申报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书;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综合考察评审。评审重点包括设立中心的必要性、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和保障条件等情况。

 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根据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需求、医疗科技发展整体布局等因素,经会议研究后,确定中心的类别和依托单位,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中心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转化方向、重点任务、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 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技术成果转化,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 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中心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宿州市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申报单位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 市科技局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定期对中心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基础条件、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行业影响与贡献。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

十五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绩效评价结果经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心资格:

(一)提供虚假绩效评价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二)发生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四)无法保障中心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况。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宿州市XXX(病种或领域名称)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中心”,并按照统一格式制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