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工作督查激励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
现将《省科技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工作督查激励力度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本办法要求抓好督查激励工作,确保省政府督查激励措施落实落地。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工作督查激励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30日
省科技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
工作督查激励力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24号)精神,推动督查激励措施落实落地,有效激发和调动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针对皖政办秘〔2022〕24号文明确的第一项激励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激励对象
对上年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实施督查激励。每个评价年度,市、县(市、区)激励名额分别为3个。
二、评价标准
从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平台、政策环境等方面,对各市、县(市、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价(相关评价指标见附件)。
自评价年度以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激励:相关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对当地有关工作予以整改的;相关工作在巡视、审计等方面发现突出问题的;因工作推进不力,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或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及省政府督查检查发现突出问题较多、整改进展缓慢以及虚假整改的;工作中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发生重大问题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其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在审核推荐、管理过程中失责失察等。
三、评价程序
各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评价内容可推荐市本级和1个拟受激励的县(市、区),分别提供申报书面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书面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以上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把关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报送的材料综合评分,按照评分高低确定拟激励的市、县(市、区)。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激励措施
对获得激励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中予以倾斜支持,增加1个立项指标,择优给予支持,项目资金100万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
创新发展支撑体系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1.创新投入 |
1.1全社会研发(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
13 |
1.2全社会研发(R&D)经费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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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科技公共财政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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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产出 |
2.1高新技术企业数(静态+动态) |
12 |
2.2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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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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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新平台 |
3.1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数量及绩效评价(评估)优秀数量 |
7 |
3.2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数量(个)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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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环境 |
4.1党委政府出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或意见及配套政策,如文件数量及实施效果等 |
8 |
4.2特色工作,如形成一批高端人才、引领型企业、优势产业,形成富有活力的政策环境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注重创新的社会氛围,创新发展水平和创新特色优势获得全国其他省份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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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分项 |
5.1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受到以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名义发文通报表扬的每项加2分,受到以省委、省政府等部门名义发文通报表扬的每项加 1分,同一事项表扬不重复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