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28 11:26 编辑:审批科 来源:宿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阅读: 字号:

宿财教〔2017〕231号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园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宿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科技局

                                  2017年8月16日

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印发 

 

宿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7〕1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8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每年50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资助、补助、奖励、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奖励及市级主要科技计划项目,并按规定配套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项目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新产品、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项目,采取资助、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配套国家、省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相关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统筹使用。

(二)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费用。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和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包括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五)农业科技创新。包括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等。

(六)科学技术奖励。主要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

(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支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六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申请本办法中的一种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专项资金的材料进行归集整理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经公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项目推荐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后期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统计。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第九条  获得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需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视情况,每年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收回专项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