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13/202508-00013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宿州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5-08-07 发布日期: 2025-08-07 15:5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是什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主动回应】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是什么?

来源:宿州市科技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8-07 15:5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9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管理团队健全,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36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应达10家以上;

(六)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七)在孵企业职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八)设立孵化专项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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