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修订)》等四个办法(指引)的通知
宿科特派办〔2022〕1号
各县(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
为贯彻《中共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农工组〔2022〕3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宿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等四个办法(指引),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宿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助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办法(指引)的通知》(皖科特派办〔2022〕2号)及《宿州市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宿农工组〔2022〕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中选认,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是到农村开展研发转化科技成果和培训指导,领办合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建设利益共同体、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选派工作
第五条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健全科技特派员“需求库”,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动员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充实科技特派员“备选库”。
第六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由市科技局组织选派,一般有入库登记、审核备案、公布名单、签订协议等环节。坚持“双向选择、按需选认”原则,开展精准对接服务。
(一) 入库登记。市级科技特派员相关条件如下:
1.热爱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自愿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相应的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完成特派员工作任务。
2.打破行业、单位、地域、身份等限制,无论国内国外、省内省外,不限来源、不限界别、不限区域,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科技人员,都可以选认。
3.已退休和待业大中专毕业生能够胜任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技术人员,可自愿申请参与选认。
(二)审核备案。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入库登记的科技特派员组织初审和推荐,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县(区)推荐的科技特派员进行审核备案。
(三)公布名单。市级科技特派员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四)签订协议。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服务对象和科技特派员三方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市科技局。
第七条 行业部门(单位)选认的科技特派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组织开展选认、管理和考核,也可委托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入库登记、审核管理和考核。鼓励和支持行业科技特派员结对服务行政村,并加入科技特派团开展团队服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党的“三农”政策。宣传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政策、新措施。
(二)制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现状,查找差距,制定计划,落实各项科技工作措施,及时反馈工作信息,总结典型经验。
(三)引进推广先进技术。负责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推动现代农业提质增效。
(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基层实际情况,采取发放资料、编印宣传册、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农业科普宣传。
(五)实施技术指导培训。为农民提供日常技术咨询服务和实地指导,通过开展科技技能培训,培养农民技术人员。
(六)开展创新创业示范。携带技术、项目、资金到农村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建立示范基地,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七)完成市、县区科技部门安排的其他科技服务工作。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市科技局负责选派市级科技特派员,组织开展管理和评价;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市级科技特派员,并协调推进科技服务活动。各县(区)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和制度,具体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科技特派员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应围绕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积极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培育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为科技特派员提供便捷的服务平台。
第十条 派出单位职责。保障市级科技特派员所需的服务时间,将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实绩纳入本单位考核体系,在考核评优过程中予以倾斜,落实相关激励政策,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职责。明确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目标任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实绩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服务。
(一)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期间,需及时签到,报告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科技特派员应根据需求,提供网上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二)科技特派员因特殊情况调整的,由科技特派员或服务对象提出申请,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进行确认。
(三)科技特派员应服从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并协调解决困难或问题。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采取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履职情况、服务成效、满意度等,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市本级特派员总数的20%。主要考核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开展科技服务情况、与农村(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企业服务情况、开展新技术新成果引进推广情况和开展科技培训工作情况。注重考核服务成效,依据“三方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促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评分等要求。
(二)评估报备。委托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报市科技局。
(三)结果通报。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考核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单位内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对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特派员可优先聘为新一批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在聘期内如因个人或服务对象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予以解聘。对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保障科技特派员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选派工作经费,用于选派对象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采取选派当年拨付5000元,年度考核合格后拨付5000元。支持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认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并取得合法收益。
第十七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和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一定激励,并在各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评奖评优中给予重点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县区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和服务细则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宿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宿科农〔2020〕43号)和《宿州市科技特派员考核办法》(宿科农〔2019〕20号)和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宿州市科技特派团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全市科技特派团建设,依据《中共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农工组〔2022〕3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一、目的意义
市级科技特派团是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特派员从“单兵作战”向“团队作战”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打造科技特派员服务示范点的重要抓手,对推动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县域创新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类型
科技特派团分为复合型、专业型科技特派团两个类型。
(一)复合型科技特派团。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牵头组建,围绕市、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开展市(县)校(企)战略合作,解决区域产业发展的“一揽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问题,并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
(二)专业型科技特派团。原则上由各类高校、科研院所(机构)、学会(协会)以及企业等组建,围绕县域、乡镇、村特色产业或经济实体等科技需求,开展研发、生产、加工、检测、仓储、销售等服务。
三、建设条件
(一)复合型科技特派团
1.牵头单位明确。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牵头,单位及负责人社会信誉良好,无征信、环保等问题,且运营良好。
2.团长综合能力突出。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具有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3.团队结构合理。人才结构多元、熟悉产业、相对稳定,具备解决区域产业发展的“一揽子”科技研发转化及产业化能力。原则上每位成员同时参与科技特派团(包括复合型和专业型)不超过3个。
4.引领能力较强。建有示范基地,围绕市县(区)特色产业,服务企业等经济实体、帮扶脱贫村或集体经济薄弱村等,各不少于5个。能够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促进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5.合作分工清晰。牵头单位须与市县(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时限及责任义务等。科技特派团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专业型科技特派团
1.牵头单位明确。由科研单位、企业等牵头组建,单位及负责人社会信誉良好,无征信、环保等问题,且运营良好。
2.团长能力较强。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
3.建有示范基地。具备一定的办公条件,具有生产、试验、示范基地和研发、检验等服务平台。
4.长期稳定服务。服务企业等经济实体、帮扶脱贫村或集体经济薄弱村等,均不少于1个。能够解决生产、加工、仓储、金融、营销、知识产权等问题,带动科技型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5.合作分工清晰。牵头单位须与县(区)级政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时限及相关要求。科技特派团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四、组建流程
(一)入库登记。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广泛进行征集,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团“需求库”和“备选库”。
(二)形式审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登记入库的团队开展形式审查,依据意愿及专长,按地域、行业等进行分类汇总。
(三)审核认定。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认定备案。市级直接组建的科技特派团,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
(四)深化服务。坚持高效服务、稳定服务、长期服务,发挥各类科技特派团引领和示范作用,注重建设利益共同体,加快区域特色产业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应动员本部门本系统资源和力量,支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参与科技特派团工作。
(二)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凝练一批典型案例,培育一批利益共同体,打造一批示范点。
(三)加强管理服务。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技特派团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强化绩效考核评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注重宣传引导。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创新创业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宿州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全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依据《中共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农工组〔2022〕3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一、建设目的
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简称基地)组建与备案,旨在示范引领区域创新,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四新”成果研发转化,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建设利益共同体,推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建设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应为宿州市内注册、经营1年以上,由科技特派员(团)领办合办或服务的科研单位、企业等法人实体,具备一定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
(二)基地运营主体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规范,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较强,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效益明显。基地功能设计合理,且有较强的防灾抗灾能力。
(三)基地应具有科技特派员辅导人员,具有相关领域知识产权,能够开展“四新”成果研发转化,创新产值明显高于本区域同行业。
(四)基地运营主体应围绕市、县特色产业发展,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农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基地应成方连片,具有一定规模。
三、建设任务
(一)集聚创新人才。以专业化服务吸引和集聚科技创新创业群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发挥专长,依托基地开展创新创业服务。
(二)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一批适用的技术成果包,实施“四新”科技成果转化行动。线上线下结合,推进“互联网+”和“科技特派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创业辅导培训。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召开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等,为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培育乡土科技人才。
(四)强化利益联结。与乡镇、村集体经济及合作社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健全收益分配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相关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备案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二)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备案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逐一现场核查,择优予以推荐。
(三)对申报备案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估开展认定备案,并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估,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实施,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依据绩效择优给予奖补。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限定时间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年;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宿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
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依据《中共宿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州市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农工组〔2022〕3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一、建设目的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简称工作站)组建与备案,旨在聚集和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二、建设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宿州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1年以上,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
(二)依托单位能够提供固定的办公场地,具备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的条件,且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
(三)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职责清晰,服务流程规范。具有三人以上科技特派员入站工作,其中外聘科技特派员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一。
(四)工作站具有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能够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开展科技研发及推广转化等服务。
三、建设任务
(一)开展研发攻关。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深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产学研合作,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攻关,解决一批技术瓶颈问题。
(二)集成示范技术。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形成一批适用的技术成果包,实施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四新”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开展技术指导。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开展长期稳定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种养殖技术水平。
(四)助力产业振兴。培育发展特色产业,通过产业园区、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人大户等带动,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四、相关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针对申报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审核申报材料,逐一进行现场核实,择优予以推荐。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备案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组织开展认定备案,并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估,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实施,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依据绩效择优给予奖补。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限定时间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年;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