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13/202206-00002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2-06-07 发布日期: 2022-06-07 16:3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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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科技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07 16:3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9

2022年6月6日,《宿州市院士(专家)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施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5月,安徽省科技厅印发了《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海外国家院士作用,支持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搭建产学研创新平台,助力实现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宿州市科技局围绕我市实际,立足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交流,聚集院士专家来我市创新创业,营造科技创新良好氛围,特制定适用于我市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以《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21〕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科技局高度重视《办法》的编制工作,认真进行前期准备,多次组织研究讨论及广泛调研,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7日,市科技局以文件形式征集30家相关单位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及法律顾问相关审查材料,并于5月20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6月1日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根据会议意见及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定备案资质。办法第二条对签约院士与专家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明确“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国家院士;“专家”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办法第九条在注册地、研发能力、经营领域等方面对建站单位准入条件进行规定,并规定工作站签约时间不低于3年,明确建站单位为工作站备案主体。

(二)明确工作站任务。办法第二条阐明了工作站总体任务,明确工作站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建站原则,引导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向宿州市集聚,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科技合作为纽带,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第8条对工作站的具体任务进行了详细阐述。

(三)指导申报备案。办法对工作站的申报备案和运营管理进行了规定,压实各级责任,捋顺各项程序。规定市科技局负责工作站的登记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和奖励经费使用监管等;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工作站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并在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登记备案的程序和具体材料进行了明确。

(四)强化监督指导。为强化监督管理,激励院士(专家)工作站高质量运营,办法引入绩效考核机制。第四章对绩效考核的内容、程序进行明确,同时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将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进行公示。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实行绩效合同管理;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参与评价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第六章对建站单位在申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及后果进行了阐述。

(五)加强资金支持。对新备案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市级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建站单位[包括与同一院士(专家)合作的具有关联性的建站单位]仅享受一次奖励。以上奖补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予以支持。工作站奖补资金用于工作站相关支出,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解读人:宿州市科技局协同科张璋

联系人:宿州市科技局协同科张璋

咨询电话:0557-302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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