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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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6-07 10:5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9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政府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实现政府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
第三条 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应当遵循合法、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
(五)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六)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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